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