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及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监督:

(一)对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核;

(二)对执法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重大执法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四)调阅或者评审案卷;

(五)对执法责任制、罚缴分离制度、备案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提出行政执法建议;

(七)受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

(八)其他监督行为。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