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五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现有公共厕所缺少或不符合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改造方案,并限期进行整改。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管理。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用途。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