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四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