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