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工业垃圾、医用垃圾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处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