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五)乱丢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质;(六)向花坛、绿化带、窖井等丢弃或者倾倒废弃物;(七)向河渠、湖泊等丢弃或者倾倒废弃物;(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