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应硬化处理,在场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防止尘土、污水污染环境。

废旧物品的收购经营者应当在废旧物品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消毒等措施,保持场所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