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