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