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