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的,应当缴纳卫生处置费,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不得损害设施的原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清理废弃物,恢复原状。从事经营的商户不得占道经营。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