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出现破旧、污损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