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安全通信和国防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和国防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发射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