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