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违法开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提供场所、设备、服务等便利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