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工作。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