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不及时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或者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清除鸽舍;拒不清除的,依法予以清除。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