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城管部门可以扣押当事人用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城管部门应当函告行政审批部门,禁止其两年内办理建筑垃圾核准手续。对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