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工作。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