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