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核准证件,密闭运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倾倒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违反规定,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