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