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工程建设、拆除建筑物、非居民住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