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拆除建筑物、非居民住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