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路面无坑洼、破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