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义务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