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同级有关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原程序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履行政务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