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同级有关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原程序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政务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