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网络安全监督与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禁止利用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危害网络安全;(三)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五)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