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农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生态保护、乡村文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精准化、管理服务智能化、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