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升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效益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组织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