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广应用项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