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广应用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