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信息产业,支持信息技术研发、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