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信息通信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