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驾驶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三)种植速生桉树;

(四)围库筑塘、造田、筑坝;

(五)网箱养殖;

(六)在鱼塘使用动物尸体、内脏、粪便等可能污染水体的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七)采矿、采石、采砂;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