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