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

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