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设置排污口;
新建、扩建化工、印染、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九)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一)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十二)使用农药;
(十三)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