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