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