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