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及粉尘排放、道路运输途中渣土清理、消纳场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果等日常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