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