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纳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资源化综合利用后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