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及粉尘排放、道路运输途中渣土清理、消纳场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果等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