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纳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