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