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

(二)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识、号牌清晰,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三)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