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二)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识、号牌清晰,车轮不得带泥行驶;(三)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