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嘉陵江沿岸、城市道路沿线建筑立面风格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充分反映地域历史文化元素、人文精神、时代特征和艺术价值,反映建筑功能类型特征,与街道、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鼓励对嘉陵江沿岸、城市重要街道、城市门户等重点区域周边的居住建筑立面进行公建化处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