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开展厕所粪污治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升村容村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推进移风易俗。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