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二)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场(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三)无障碍通道、坡道、第三卫生间、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四)农贸市场、公园、广场、公共卫生间等生活服务设施;

(五)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大件垃圾回收、污水收集处理等设施;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益设施。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