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开展厕所粪污治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升村容村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推进移风易俗。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