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条有效县级和乡级换届选举时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七人,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